个人支票结算业务
个人支票是指自然人以其名义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营业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个人支票的结算仅限于人民币,可用于转账或支取现金。
特 点:
(1)安全性高 、结算方便;
(2)交易费用低;
(3)硬件要求低;
(4)个人支票可以转让流通。
适用对象: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的个人客户。
收费标准:每本支票工本费10元,每本共25张。
办理指南:
(1) 出票人向开户银行申领支票 , 申领时需填制“空白重要凭证领用单” 并加盖预留签章;
(2)出票人根据交易支付或提取现金等需要 , 开出转账或现金支票 , 支票必须加盖预留签章;
(3)将支票交收款人。若出票人提取备用现金的 , 则开现金支票直接到开户银行提取现金。
友情提示:
(1)个人支票必须记载下列各项:
(a)表明‘支票’的字样;
(b)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c)确定的金额;
(d)出票日期;
(e)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上述之一项的,支票无效。
(2)每次签发支票的起点金额为100元;
(3)签发支票必须使用黑色墨水的钢笔或签字笔,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时,票据无效;
(4)签发个人支票时,票据的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支票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加盖记载人签章证明。
(5)个人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到期日遇节假日顺延。逾期无效。
(6)签发空白支票或印章与印鉴不符的,银行除退票外,并按票面金额处以百分之五的罚款,最低1000元,直至终止使用其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