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dsafdsa
当前位置 :    首页  /   我行动态

乳山天骄村镇银行涉农、扶贫授信尽职管理办法

   乳山天骄村镇银行认真学习《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银行业三农和金融扶贫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8】46号),为有效调动涉农、扶贫金融服务信贷投放积极性,加强涉农、扶贫金融服务信贷风险管控能力,有效识别和防范信贷风险,提升信贷风险预警、识别和处置能力,根据上级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并结合本行实际,制订《乳山天骄村镇银行涉农、扶贫金融服务授信尽职免责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涉农、扶贫金融服务贷款风险管理机制,促进涉农、扶贫金融服务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检查履职尽责,提高涉农、扶贫金融服务贷款管理水平,充分体现贷款“三查”制度的彻底分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法律法规和本行相关信贷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授信工作尽职免责是指在辖内机构授信出现风险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授信工作各环节进行尽职调查,有充分证据表明授信部门及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乳山天骄村镇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内部管理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对授信工作人员作出是否免除其全部或者部分责任的处理。

  第三条  尽职免责适用于本行涉农、扶贫金融服务授信业务营销、受理、审查审批、放款操作、贷后管理等环节中承担管理职责和直接办理业务的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分管涉农、扶贫金融服务授信业务的机构负责人、管理部门及经办分支机构负责人、涉农、扶贫金融服务授信业务管理人员、涉农、扶贫金融服务授信业务经办人员。

  第二章贷款风险尽职要求

  第四条  贷款调查人对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还款义务人调查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按规定对借款人的贷款用途和经营动态进行跟踪监测,发现影响贷款安全的情形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对贷款监督检查的有效性负责。

  贷款调查人具体尽职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负责受理借款申请和调查借款人、担保人和其他还款义务人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现金流量信息、非财务信息等,收集的信息资料需完整、有效;

  2、对借款用途和收集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对借款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含或有负债)情况、盈利能力、发展前景及保证人或抵押人、出质人、抵(质)押物等方面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3、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等级、偿债能力、经营效益以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情况进行分析,预测提示贷款风险程度;

  4、将核实情况、分析结果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对贷款方式、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等提出调查结论和风险防范的措施。

  5、严格执行贷后检查制度,对贷款用途实施跟踪监督检查,提示贷款用途是否真实、合法,是否符合贷款合同约定;对借款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品行、或有负债进行检查,提示对贷款偿还的负面影响程度;

  6、采用现场实地检查,按照规定的频率和内容对借款人的合同履行情况、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7、定期(按季)、不定期的对保证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核实保证人的财务和经营情况等,确认保证能力;

  8、定期(按季)、不定期地检查抵(质)押物,确定抵(质)押合同的有效性,核实抵(质)押物真实、完整,评估抵(质)押物价值,确认抵(质)押物完整无损;

  9、根据检查分析情况,对发现的贷款潜在风险和存在问题,及时进行风险预警提示并形成检查报告,向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条  贷款审查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对调查人提交的贷款资料进行审查,对审查的贷款业务的合规性负责。

  贷款审查人具体尽职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对贷款调查人提供的贷款资料、调查报告等进行审核,确定提交审查的材料是否全面、完整,调查人提出的观点是否有充分的佐证材料,是否客观合理;

  2、审查贷款是否符合国家经济金融方针政策以及我行信贷政策和制度的规定要求;

  3、对贷款调查人提供的借款人资产、负债、经营情况、资信情况、抵(质)押物或保证情况及其他非财务信息等进行分析评价,对贷款调查人提出的贷款方式、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等的合理性进行确认;

  4、按规定对贷款业务的合规性、可行性和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查,有效识别和充分提示风险,提出明确的意见和防范控制风险的措施。

  第六条  贷款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按照规定的程序对贷款进行审批,对贷款决策负准确性责任。

  贷款审批人具体尽职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审批发放符合国家方针政策、金融法律法规和信贷规章制度的贷款;

  2、在授权范围内审批发放贷款;

  3、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发放贷款;

  4、对关系人申请的贷款业务,应申请回避;

  5、应严格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受外部因素干扰明确决策意见。

  第三章贷款风险责任界定

  第七条  对每笔贷款风险责任人追究责任时,根据其在信贷业务中职责的不同和过失的大小,可将其责任划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四种。

  (一)贷款调查人的责任界定

  1、贷款调查人对贷款及其他授信业务提出同意发放的建议并经有权人批准而发放贷款形成风险,应负主要责任,审查人、审批人负次要责任;

  2、贷款调查人在贷款手续上明确签署“不同意发放”字样的,而贷款审查人、审批人同意发放所形成贷款风险的,贷款审查人、审批人负主要责任,调查人无责任。

  (二)贷款继办人的责任界定

  贷款继办人,指原贷款调查人因工作变动而对该笔贷款进行接收,并承担管理和催收责任的现客户经理。

  对贷款调查人、继办人交接的贷款,出现下列情况的,由贷款继办人承担完全或主要责任:

  1、贷款接管后,因贷款继办人管理和催收不力造成贷款损失或丧失胜诉权的。

  2、贷款接管后,继办人对原贷款调查人所移交的贷款风险没有在书面移交中提出异议的贷款形成风险。

  对贷款调查人、继办人交接的贷款,出现下列情况的,由贷款调查人承担完全或主要责任:

  1、冒名贷款。

  2、违法、违规、违纪办理的贷款。

  3、贷款调查人在办理贷款移交时,为逃避责任,故意隐瞒风险事实的贷款。

  4、丧失贷款胜诉权的贷款。

  5、在贷款办理移交时,没有按规定办理书面移交、界定手续的。

  6、移交时贷款已逾期或欠息的。

  (三)贷款审查人的责任界定

  贷款审查人明确提出同意发放该笔贷款的建议并得到有权人批准,而形成贷款风险的,贷款审查人应负次要责任;对审查人签署不同意发放意见,审批人决定同意发放贷款而形成风险的,贷款审查人不负任何责任。

  (四)贷款审批人的责任界定

  除贷款调查人签署不同意发放贷款的意见后,贷款审批人却签署了同意的意见,对所形成的贷款风险由审批人负主要责任外,其余贷款审批人只要在贷款手续上签署了同意的意见,对形成的贷款风险的只负次要责任;签署不同意发放意见的,不负任何责任。

  第四章贷款风险免责条件

  第八条 在贷款真实、合规、准确和有效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责任认定中可对授信业务工作人员免除全部或部分责任:

  (一)无确切证据证明工作人员未按照标准化操作流程完成相关操作或未勤勉尽职的;

  (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直接导致不良资产形成,且相关工作人员在风险发生后及时揭示风险并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的;抵(质)押物因市场原因自然降价经依法处置抵(质)物所得价款或保险赔偿的金额不足以补偿抵(质)押贷款本息的部分;

  (三)信贷资产本金已还清、仅因少量欠息形成不良的,如相关工作人员无舞弊欺诈、违规违纪行为,并已按商业银行有关管理制度积极采取追索措施的;

  (四)因工作调整等移交的涉农、扶贫金融服务存量授信业务,移交前已暴露风险的,后续接管的工作人员在风险化解及业务管理过程中无违规失职行为;移交前未暴露风险的,后续接管的工作人员及时发现风险并采取措施减少了损失的;

  (五)参与集体决策的工作人员明确提出不同意见(有合法依据),经事实证明该意见正确,且该项决策与授信业务风险存在直接关系的;

  (六)在档案或流程中有书面记录、或有其他可采信的证据表明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当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商业银行管理制度的业务曾明确提出反对意见,或对涉农、扶贫金融服务信贷资产风险有明确警示意见,但经上级决策后业务仍予办理且形成不良的;

  (七)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主要经营者(或实际控制者)信用记录良好,无主观逃废债意图,还款期内意外死亡或发生重大疾病导致企业经营困难的;

  (八)由于国家行业产业政策调整,使整体行业、产业出现风险,导致借款人经营困难的;

  (九)国家政策性贷款出现贷款风险的;

  (十)其他因外部客观非正常原因造成的贷款风险;

  (十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理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贷款责任人不得免责: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地方产业政策的贷款;

  (二)借用涉农、扶贫金融服务业务流程、产品为大中型企业办理授信业务、出现风险的(存量涉农、扶贫金融服务自然成长为大中型企业的除外);

  (三)超越审批权限或逆程序发放的贷款;违规发放的以贷收息、以贷还贷的贷款;

  (四)在授信业务中存在重大失误,未及时发现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资金流向等各种影响还款能力的风险因素的;

  (五)未按规定依法办理抵(质)押登记或抵(质)押登记手续不全的贷款;

  (六)在授信过程中向企业索取或接受企业经济利益的;

  (七)超规定抵(质)押率的贷款或抵押物评估严重失实明显偏高的贷款;

  (八)有证据证明管理人员或经办人员弄虚作假、与企业内外勾结、故意隐瞒真实情况骗取授信的;

  (九)其他违法违纪和严重违规的贷款。

  第十条 特殊情形下的问责要求

  涉农、扶贫金融服务授信业务工作人员有证据证明,上级管理人员或所在机构负责人指使、教唆或命令工作人员故意隐瞒事实或违规办理业务,且工作人员对此明确提出了异议的,即使该管理人员或负责人未参与具体业务流程,仍应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视具体情形,可对该提出异议的工作人员予以免责或部分免责。

  同一涉农、扶贫金融服务授信业务工作人员应对多户不良贷款承担责任的,商业银行应当统一考虑、合并问责。执行尽职免责后,若有证据证明相关涉农、扶贫金融服务授信业务工作人员存在主观、故意隐瞒行为的,应当对其追加责任认定。

  第五章 授信工作尽职调查、责任认定

  第十一条 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指本行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对授信工作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独立地验证、评价和报告。成立涉农、扶贫金融服务尽职免责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尽职免责的认定和处置。指定具体部门开展尽职免责调查与评议。涉农、扶贫金融服务授信业务部门应当参与尽职评议和责任认定工作,以保障有关免责规定落到实处。

  涉农、扶贫金融服务授信业务发生风险后,对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处理,必须以尽职评议组织开展尽职免责调查与评议并进行责任认定为前提,不得以合规检查、信贷检查、专项检查等检查结论替代尽职评议。尽职免责调查可采取调阅、审核相关业务资料等非现场方式,以及必要的谈话、核实等现场方式。调查情况应作为尽职评议的重要依据。开展尽职评议时,被评议的涉农、扶贫金融服务授信业务工作人员(含部门负责人、经办人员等,以下简称被评议人)不得参与评议工作。涉农、扶贫金融服务授信业务工作人员为所评议授信业务申请人关系人,或为所评议授信业务流程相关环节关系人的,应主动声明并回避;事后发现关系人未主动声明和回避的,相关尽职免责评议结果无效。

  第十二条 尽职免责调查结束后,形成相应的尽职评议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具体授信业务办理情况和业务各环节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应对被评议人是否尽职给出明确的评议结论。评议结论分为尽职、需要改进、不尽职等3类。其中,需要改进是指被评议人基本履行了授信职责,但仍需改进,发现的不足不是导致授信业务出现风险的直接原因,且未造成较大损失。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在审核评议结论的基础上,依据相关规定对被评议人作出责任认定。认定为尽职的,可以免除责任;认定为需要改进的,可酌情减免责任追究;认定为不尽职的,应根据相关规程制度要求,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四条 明确事实认证与责任认定程序

  形成尽职评议结论前,尽职评议组织应制作事实认证材料,送被评议人签字;被评议人拒不签字、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的,应注明原因和送达时间,并作出书面说明。被评议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的,评议组织应对其意见及证明材料进行审核;不予采纳的,应作出书面说明。

  领导小组应以被评议人签字确认的事实认证材料及书面说明材料和尽职评议组织的评议结论为参考,作出责任认定。责任认定结果应在银行内部公示,并以书面形式告知被评议人及其所在部门。

  第六章加强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 加强涉农、扶贫金融服务授信业务及尽职免责工作文档管理,客观、全面地记录有关调查、评议、认定过程和结果,并将相关材料存档,指定专门部门保管。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乳山天骄村镇银行负责制订、解释、修改。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