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机制的公告
尊敬的客户:
您好!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助力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我行坚决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机制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4〕第11号)要求,现就完善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存量房贷”)利率定价调整机制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存量房贷利率定价调整机制
我行已发放的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下简称“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包含首套、二套及以上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部分)借款人,可向我行申请变更借款合同中的定价条款约定,包括:调整贷款利率在LPR基础上的加点值(以下简称“加点值”,可为负值),变更重定价周期。
固定利率个人住房贷款或采用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个人住房贷款,如需申请变更借款合同中的定价条款约定,须先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贷款(以下简称“固定转浮动”)。转换时,加点值等于原合同利率水平与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LPR的差值。转换成功后,在贷款剩余期限内,不能申请转回按固定利率或贷款基准利率定价。
(一)加点值的调整
当浮动利率放贷客户借款合同约定的加点值高于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加30BP的,可申请调整加点值;调整后的加点值不低于全国新发放房贷平均加点值加30BP。具体加点值根据市场供求、客户资信情况、贷款担保变化等因素确定。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平均利率-该利率对应季度内各月5年期以上LPR的算术平均值。
(二)重定价周期的变更
重定价周期,即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随定价基准(LPR)调整的时间间隔,可选择三个月、六个月或一年。新的重定价日从原合同重定价日起算,按每满三个月、六个月或一年的对日确定,即重定价周期选择三个月的,每年有四个重定价日;重定价周期选择六个月的,每年有两个重定价日;重定价周期选择一年的,每年只有一个重定价日。重定价周期调整后,原合同重定价日在某周期的对应月份无相应对日的,以当月最后一日为重定价日。在借款合同期内,重定价周期只能变更一次。
二、办理方式
自2024年11月6日起,我行开始线下受理符合条件客户的申请,包含加点值调整、“固定转浮动”申请、重定价周期变更申请。客户可线下联系原贷款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上述业务。
符合加点值调整条件的客户,提出申请并办理成功后,新约定的加点值在办理成功当日生效;申请重定价周期变更的客户,新约定的重定价周期在办理成功当日生效。对于符合加点值调整条件,但存在拖欠本金或利息情况的客户,须客户归还积欠本金及利息后再申请调整。
三、温馨提示
(一)为尊重您的合同权利,保护您的消费者权益,敬请关注人民银行官网利率政策栏目每季度第一个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公布的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平均利率,如符合调整条件,可向我行提出申请。
(二)我行协商调整合同定价不收取任何服务费用。我行没有委托官方渠道以外的任何机构、人员代为办理,请广大客户谨防各种形式的诈骗,保障财产和信息安全。如您仍有疑问,请咨询我行客户服务热线0631-6286588或原贷款经办机构。
乳山天骄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06日